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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又一公司因虛開發票被查了!銀行賬號資金往來與往來發票金額嚴重不匹配。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等于虛開嗎?稅局明確了!即日起,這24個風險點趕緊自查!
又一虛開發票被稽查!
資金流與發票流不匹配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榕稅二稽處〔2020〕320號
劃重點?。?!
1、走逃失聯
你公司為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晉安區稅務局來函協查涉案企業,已走逃失聯。所屬管征局已于2018年6月21日將該公司認定為非正常戶,檢查人員取得你公司管征局2019年8月7日開具的《走逃(失聯)證明》,于2020年1月9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官方網站公告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現已期滿送達。
2、銀行賬號資金往來與往來發票金額不匹配
經查詢,你公司在金三系統登記有銀行賬號信息,經查詢該公司開戶銀行賬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35050188380000000031,上述賬戶記錄中,鐵牛之友公司分別向福建閩捷物流有限公司、閩清興順物流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項32659元、710202元,向上述兩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07037元、484083元,資金往來存在不匹配關系。
3、經查詢,定性為虛開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23份,發票金額1513014元,稅額257212.40元,價稅合計1770226元定性為無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36份,發票金額314538.70元,稅額13934.16元,價稅合計328472.9元定性為無貨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有人會有疑問了,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就是虛開發票嗎?對此,稅局給出了明確答復。
稅局明確了!
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一致!
問: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開給誰?
答: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
通過稅務總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況就會造成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
所以,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的時候,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且向實際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是沒有問題的。會計們不用過分擔心~
上述只是提到了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的情況,那有人又有疑問了,我們常聽說的是“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就會涉嫌虛開發票。那什么是“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一般是指資金流、發票流和貨物流(勞務流)相互統一。
具體來說,不僅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受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
除了上述之外,有的還會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致。
“三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一、增值稅方面
文件中第 一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是否真實的依據。三流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那是不是所有的“三流不一致”的情況,都不能抵扣,其實并不是這樣的,以下3種情況明確了可以抵扣進項稅:
1、發包方: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2、因出差產生的住宿費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問: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答: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3、分公司購進貨物,總公司統一付款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 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頂稅額。
參考二: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二(綜合管理類)》: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風險
1、三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致稅前不能扣除;
2、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的發票(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三、面臨刑法責任
“三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
“三流不一致”雖說并不必然導致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還是奉勸老板和會計們,如果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盡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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