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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關于發布〈稅收減免辦理辦法〉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5年第43號,以下簡稱43號布告),該布告將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面對新的稅收減免辦理辦法,交稅人在執行時可能存在以下認識誤區,應盡量避免。
誤區一:
在減免稅批制情況下,交稅人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方能享受稅收優惠。新減免稅辦法實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請呢?關鍵取決于減免稅事項的類別。關于核準類減免稅,交稅人需要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后方能執行;關于備案類減免稅,交稅人可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交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資料進行備案,也可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則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不管哪一類減免稅事項,如未按規則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交稅人都不得享受減免稅。值得注意的是,萬一呈現契合減免稅條件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情形,43號布告同樣規則了補救措施,交稅人能夠在稅收征管法規則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并請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誤區二:
43號布告最大亮點之一即是減免稅審批制的取消,部分交稅人可能會認為,今后減免稅事項僅需遞交資料即可完結辦理。其實不然,不管是核準類還是備案類事項,稅務機關都需要對交稅人遞交的資料進行審核把關:核準類事項,需要審核對交稅人提供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備案類事項,需要審核交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只有審核通過的方能完結減免稅事項的辦理,如審核發現屬于不需要由稅務機關核準后執行的,申請的減免稅資料存在錯誤的,申請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契合法定形式等情況,稅務機關將即時告知,交稅人應根據具體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誤區三:
新減免稅辦理辦法以還權、還責于交稅人為基礎,雖然簡化了辦稅程序,但并不意味著交稅人責任的減輕,相反,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交稅人的責任,這也對交稅人提出了更高的請求。交稅人申請減免稅時,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則請求報送資料,并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同時,對契合政策規則條件的資料,交稅人有留存備查的義務,以備稅務機關后續辦理查看。關于享受減免稅情形發生變化的,交稅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關于減免稅到期的,交稅人應當自動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則進行交稅申報。
誤區四:
新減免稅辦理辦法減少前置審查,稅務部門將把更多精力集中在事中事后監管。交稅人首次減免稅備案或者改變減免稅備案后,稅務機關將及時開展后續辦理工作,對交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除審核交稅人已提交的減免稅資料外,稅務機關也將通過請求交稅人提供印證資料、實地核查、與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和諧交流等方法,核實交稅人減免稅企業的實際運營情況是否與政策規則相一致。如發現交稅人實際運營情況不契合減免稅規則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則實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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