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分發揮。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范圍不寬。真正能提供受托單位會計核算、
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注冊年檢、
財稅咨詢等全方位會計服務的機構很少。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不規范。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但實際執行中,相當部分的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此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實際執行中很多代理記賬業務操作不規范、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現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虛設。
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質量不樂觀。會計核算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規范之處,一些會計核算未能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計提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現象也較普遍,代理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只有基本會計報表,均未按制度規定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等。
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標準混亂。在收費標準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低價進行惡意競爭,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收入核算不規范,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
代理記賬采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關于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我們認為除了有關部門單位大力宣傳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一是稅務部門同規模較小的單位組織,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聯系緊密,推廣工作力度大;二是稅務部門本身有這方面的經驗,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建制建賬上有著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前幾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建制建賬工作,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是現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開展這項業務。當然,代理記賬僅僅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夠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組織和機構,也應當積極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為代理記賬創造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