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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劉昆
2019年3月14日
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
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
一、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谒臈l修改為:“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p>
?。ǘ⒌谖鍡l修改為:“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p>
?。ㄈ⒌诹鶙l第(二)項中的“20日”修改為“10日”。
第(三)項修改為:“(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p>
?。ㄋ模﹦h去第八條第二款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ㄎ澹⒌谑邨l改為第十六條。
?。⒌谑鶙l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p>
?。ㄆ撸┰黾右粭l,作為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p>
?。ò耍⒌谑藯l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p>
?。ň牛⒌诙粭l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p>
?。ㄊ┰黾右粭l,作為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p>
?。ㄊ唬⒌诙龡l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本條中的“故意”。
?。ㄊ⒌诙臈l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p>
?。ㄊ⒏奖怼按碛涃~機構基本情況表”作相應修改。
二、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作出修改
?。ㄒ唬⒌谄邨l第二項修改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
刪去第三項。
?。ǘ⒌诎藯l修改為:“沒有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p>
?。ㄈ⒌谑畻l修改為:“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會計人員,督促其遵守職業道德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p>
?。ㄋ模⒌诙臈l第二款修改為:“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理?!?/p>
?。ㄎ澹﹦h去第六十一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橐婪ㄔO立的企業;
?。ǘB殢臉I人員不少于3名;
?。ㄈ┲鞴艽碛涃~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ㄋ模┯薪∪拇碛涃~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ㄒ唬┙y一社會信用代碼;
?。ǘ┲鞴艽碛涃~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ㄈB殢臉I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ㄋ模┐碛涃~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埲颂峤坏纳暾埐牧喜积R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ǘ┦芾砩暾埡髴敯凑找幎▽ι暾埐牧线M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ㄈ┳鞒雠鷾蕸Q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
?。ㄋ模┳鞒霾挥枧鷾蕸Q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并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ㄒ唬└鶕腥颂峁┑脑紤{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ǘν馓峁┴攧諘媹蟾?;
?。ㄈ┫蚨悇諜C關提供稅務資料;
?。ㄋ模┪腥宋械钠渌麜嫎I務。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ㄒ唬╇p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ǘ嬞Y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ㄈ┚幹坪吞峁┴攧諘媹蟾娴囊?;
?。ㄋ模嫏n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ㄎ澹┙K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Ρ締挝话l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ǘ斉鋫鋵H素撠熑粘X泿攀罩Ш捅9?;
?。ㄈ┘皶r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ㄋ模τ诖碛涃~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赜嘘P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ǘυ趫绦袠I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ㄈξ腥艘笃渥鞒霾划數臅嬏幚?,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ㄋ模ξ腥颂岢龅挠嘘P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碛涃~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ǘB殢臉I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告:
?。ㄒ唬┐碛涃~機構依法終止的;
?。ǘ┐碛涃~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ㄈ┓?、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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